(2017)湘0121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长沙市星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胡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星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胡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474号原告长沙市星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板仓北路以西(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414-415房)。法定代表人李光磊。委托代理人何小翠,女,汉族,系长沙市星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唐欣,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立,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长沙市星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星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星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星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星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付建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子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