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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5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783号原告:彭某某,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凤,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刚,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海分所律师。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彭某某诉称,判令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12年8月22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23日购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2016年5月20日双方协议离婚。2016年6月28日,双方签订了《放弃房屋共有权协议》,约定被告放弃系争房屋共有权,确认系争房屋产权由原告一人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所争议的合同标的为房屋所有权,原、被告要求对房屋预期权利进行处理,应当由房屋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我院就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朱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方倩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