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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6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姝君与被告绵阳智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绵阳经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姝君,绵阳智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绵阳经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6137号原告:李姝君,女,生于1989年5月21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绵阳智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34号香榭里大道**栋*层*号。法定代表人:仲维明,公司总经理。被告:绵阳经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齐界,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姝君与被告绵阳智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绵阳经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姝君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