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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2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玖玲与南文博、南文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玖玲,南文博,南文娟,南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82民初400号原告:张玖玲,女。被告:南文博,男。被告:南文娟,女。被告:南文静,女。原告张玖玲与被告南文博、南文娟、南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玖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文博、南文娟、南文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故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玖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偿还所借原告现金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三被告父亲南献力和被告南文博以生意周转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现金200000元。经原告考虑后同意了。三被告父亲南献力和被告南文博在收到借款后于同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据一份,2013年9月,三被告父亲南献力病逝。2015年2月11日,原告向三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南文娟、被告南文静在2013年1月20日的借据上以借款人的身份签字,并口头承诺近期还款。此后,原告多次索要,三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付。2016年2月3日,原告再次向三被告索要时,三被告提出更换借据,原告就将2013年1月20日出具的借据交给三被告,三被告于当日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到张玖玲现金20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仍然以种种理由推脱。现诉至法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南文博、南文娟、南文静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张玖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玖玲现金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借款人南献力、南文博、南文娟、南文静,2013年1月20日,20152月11日”,证实三被告父亲南献力和被告南文博在2013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据一份及2015年2月11日,原告向三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南文娟、被告南文静在该借据上以借款人的身份签字的事实;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张玖玲利息34000元,大写叁万肆仟元整,欠款人南文博,2013年10月7日”,证实被告南文博承认欠款利息的事实;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玖玲现金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借款人南文博、南文娟、南文静,2016年2月3日”证实原告将2013年1月20日出具的借据交给三被告,三被告于当日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的事实。被告南文博、南文娟、南文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陈述的内容,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张玖玲将自己的57万元借给其朋友王燕,王燕又将此款借给了南献力。2012年8月,王燕因车祸死亡,原告与王燕丈夫侯天荣找到三被告父亲南献力,由南献力给原告出具借据50万元,下剩款侯天荣给付了原告。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南献力通过银行两次给原告张玖玲打款304000元,下剩20万元,南献力与被告南文博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9月,三被告父亲南献力病逝。2015年2月11日,原告向三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南文娟、被告南文静在2013年1月20日的借据上以借款人的身份签字,并口头承诺近期还款。2016年2月3日,原告再次向三被告索要时,三被告提出更换借据,原告就将2013年1月20日出具的借据交给三被告,三被告于当日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到张玖玲现金200000元”,有借款人南文博、南文娟、南文静签字署名。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经本院当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三被告之父南献力向原告张玖玲借款200000元,有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据,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应予确认。三被告拖欠原告的借款未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三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文博、南文娟、南文静共同偿还原告张玖玲借款20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南文博、南文娟、南文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闫金龙人民陪审员  沈兴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车文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