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某、候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被执行人:候某,女,汉族,1988年4月27日出生,武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候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4)武圈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关于金钱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小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颉永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