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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与被执行人毋小利、梁建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毋小利,梁建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4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46号。负责人:马宏岗,行长。被执行人:毋小利,女,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梁建丰,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与被执行人毋小利、梁建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毋小利名下房产一套,短时间内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谊-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