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臣成诉魏有洪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13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臣成,魏有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131号原告:李臣成,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被告:魏有洪,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臣成诉被告魏有洪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李臣成于2017年5月2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臣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臣成负担。审判员 蒋春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