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1980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州巨莹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巨莹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980号原告: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105号C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8319656C。法定代表人:李洪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瑞,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心慈,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巨莹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富豪工业园建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5466327C。法定代表人:孙丽。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巨莹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0元,减半收取9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00元,由原告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金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