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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亭支行与陈涛、石春泉、李家林、付华明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亭支行,陈涛,石春泉,李家林,付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亭支行。被执行人陈涛,男,汉族,户籍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羊亭镇,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石春泉,男,汉族,户籍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李家林,男,汉族,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孙家滩村,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付华明,男,汉族,户籍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涝台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亭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涛、石春泉、李家林、付华明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林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