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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双录与太白县码头老火锅店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录,周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1执49号申请执行人王双录,男,汉族,1972年3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周浩,男,汉族,1989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师丽萍,女,汉族,大专文化,1994年7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师正义,女,汉族,大专文化,1994年7月16日生。王双录与太白县码头老火锅店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3民终433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331执异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浩赔偿申请人王双录医疗费等54060.29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7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周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划拨被执行人周浩在陕西太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存款56770.29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执行款56060.29元全部领取,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10元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和解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433号民事判决书、太白县人民法院(2017)陕0331执异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军科审判员  蔡宏涛审判员  邢署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淑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