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5执10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云南省宜良县分公司与舒正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云南省宜良县分公司,舒正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10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云南省宜良县分公司,住所地:宜良县。被执行人:舒正云,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住宜良县。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云南省宜良县分公司与舒正云合同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云南省宜良县分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67494.7元、申请执行费9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进行了查封,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宜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5执10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审判长 严永谊审判员 王忠良审判员 毛伟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贺楚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