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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6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徐学会与朱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会,朱志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625号原告徐学会,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窦店镇两间房村二区。被告朱志国,男,51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徐学会诉被告朱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徐学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学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翠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