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6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徐学会与朱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会,朱志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625号原告徐学会,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窦店镇两间房村二区。被告朱志国,男,51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徐学会诉被告朱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徐学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学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翠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