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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朱习全、何永红与胡华权、何小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习全,何永红,胡华权,何小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3民初649号原告:朱习全,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原告:何永红,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二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成建,四川昂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华权,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农民。被告:何小燕,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河东新区栖霞路666号东城绿洲17号楼1楼01-03号、18号楼一楼0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054115858L。法定代理人:谭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习全、何永红与被告胡华权、何小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习全、何永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习全、何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朱习全、何永红负担。审判员  赵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唐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