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玩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玩富,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余江县邓埠镇建设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1465248-0。法定代表人陈新有,职务,主任。被执行人:于玩富,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执行人:章平,女,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被执行人于玩富、章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玩富、章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玩富、章平叁万玖仟贰佰零伍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亮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