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喜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俊文、白东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喜军,白俊文,白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647号申请人韩喜军,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白俊文,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鄂绒硅铁厂职工,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新工村镇团结八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白东海,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鄂绒硅铁厂职工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新工村镇团结八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祥和家园。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喜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俊文、白东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处理,现申请人韩喜军申请撤销(2015)鄂托民初字第2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2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乌云高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