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鲁和平、房文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和平,房文斗,付红云,闫庆安,曹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34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联社理事长。代理人:罗君,女,系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鲁和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5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房文斗,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5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付红云,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9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闫庆安,男,汉族,生于1952年9月4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曹书成,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29日,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邓法民三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6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袁万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