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063-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田波、田平祥、陈华、巫成玉、许馨、李徽、李瑛与中房集团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四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波,田平祥,陈华,巫成玉,许馨,李徽,李瑛,中房集团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063-1066号申请执行人:田波申请执行人:田平祥申请执行人:陈华申请执行人:巫成玉申请执行人:许馨申请执行人:李徽申请执行人:李瑛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田波、田平祥、陈华、巫成玉、许馨、李徽、李瑛与中房集团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四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1092、1089、1091、109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苏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