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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鹏诉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111号原告:杨鹏,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中段181号9栋2单元13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鹏与被告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杨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万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