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秀玲与程华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玲,陈井春,程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玲,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被执行人:陈井春,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被执行人:程华丽,女,1986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常德市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玲与被执行人陈井春、程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井春、程华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秀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张秀玲要求被执行人陈井春、程华丽支付赔偿10650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潘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