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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执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279朱延龙与周雨成、孙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延龙,周雨成,孙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2279号申请执行人:朱延龙,男,1961年1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周雨成,男,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孙敏,女,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申请执行人朱延龙与被执行人周雨成、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涟民初字第03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周雨成、孙敏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朱延龙借款30万元。二、周雨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朱延龙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170元,由周雨成、孙敏负担。因周雨成、孙敏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根据相关协助单位反馈信息,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涟水县房屋予以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依法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涟水县房屋(尚差欠银行贷款41254.83元)进行评估,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经过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3.3万元接受拍卖财产,本院依法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抵债。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偿191745.17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完全受偿。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涟民初字第032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汪祝静审 判 员  李崇德代理审判员  唐 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吕高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