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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6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林琳、林娓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林琳,林娓娓,梁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6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林琳,女,1980年1月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娓娓,女,1976年11月2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梁淼,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温岭市。胡林琳与林娓娓、梁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林琳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林娓娓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胡林琳人民币16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9735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8797元。被执行人梁淼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86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娓娓所有的浙A×××××号车辆、梁淼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车辆,但上述车辆均未实现扣押。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淼所有的坐落于杭州江干区景芳六区33幢2单元503室的房屋,目前该房屋被杭州江干法院首查封,我院作为轮候查封暂无权处置,本院已发函要求参与分配。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娓娓所有的在杭州美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人认为该股权无价值,并书面同意无需处置。除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娓娓、梁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7年4月20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知悉后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1执6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福明审 判 员  江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