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唐忠安与云南静美天云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忠安,云南静美天云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02号原告:唐忠安,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云南静美天云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南大道邦胜国际茶城B-1-02。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忠安诉被告云南静美天云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唐忠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静美天云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忠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忠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584.50元,由原告唐���安负担。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