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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民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薛某与被上诉人马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某,马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民终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保安族,青海省同仁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青海法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同仁县人民法院(2016)青232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某认为一审判决合理合法,其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薛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薛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扎西措毛审判员 拉 毛 友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岚 舟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