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吴鹏与冯玉录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鹏,冯玉录,天津铣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626号原告:吴鹏,男,198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冯玉录,身份信息不详。第三人:天津铣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北(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冯玉录,总经理。原告吴鹏与被告冯玉录、第三人天津铣畅商贸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吴鹏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涂睿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