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隗婧与周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婧,周辉,周港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民初字第3264号原告:隗婧,女,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中德安联保险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周辉,男,1977年2月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告:周港丽,女,198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现在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原告隗婧与被告周辉、周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隗婧,被告周港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隗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6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本金全部付清时止,按照年息30%计算。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周辉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周辉借原告26万元,以每月2.5分的利息支付给原告。协议签订同时,原告将26万元交付给被告周辉。但此后被告因财务困难没有按约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周辉向原告补充出具借条,写明:今借到隗婧(贰拾柒万元整)到2013年11月1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始终拖欠不还。经查,被告周辉、周港丽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被告周港丽应对被告周辉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拖延偿还原告借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周辉未答辩。被告周港丽辩称,我知道周辉向原告借款的事,我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但现在我在服刑,无能力还款。原告隗婧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18日,被告周辉与原告隗婧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周辉向原告隗婧借款26万元,月息2.5%。同日,原告将26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周辉。2013年10月,被告周辉向原告隗婧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隗婧贰拾柒万元整,到2013年11月1日还清。”2016年4月8日,被告周辉向原告隗婧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隗婧人民币270000.00元整,以前借条作废。”原告认可被告支付利息至2012年底。本院认为,被告周辉向原告隗婧所出具的两张借条,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原告隗婧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借款。被告周辉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隗婧要求其偿还借款26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辉使用借款后未能及时偿还,应当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但借款协议中所载明的月息2.5%超出年息24%的标准,且原告认可被告支付利息至2012年底,故被告周辉应当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赔偿原告隗婧自2013年1月1日起的利息损失。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港丽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辉、周港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隗婧借款本金26万元。二、被告周辉、周港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隗婧利息损失,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三、驳回原告隗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周辉、周港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光军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人民陪审员 王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丁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