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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润根与刘素辉返还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润根,刘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4执72号申请执行人张润根,男,199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刘素辉,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张润根与被执行人刘素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素辉未按本院(2016)川0184民初254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素辉到法院说明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欠款,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张润根申请执行的金额为44000元,现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刘素辉还欠申请执行人张润根44000元。二、终结(2016)川0184民初2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