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5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俞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俞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907号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渝大道留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15625152。法定代表人:杨文波。被告:张俞佼,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俞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