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3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泰安达欣食品有限公司与马健、代玉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达欣食品有限公司,马健,代玉玲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3486号原告:泰安达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健,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代玉玲,女,1959年6月29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泰安达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欣食品)诉被告马健、代玉玲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达欣食品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泰安达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