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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2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群与陈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群,陈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233号原告:吴群,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被告:陈丽华,女,1961年7月22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吴群与被告陈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7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群负担。审 判 员  阳 瑜人民陪审员  申和平人民陪审员  阳家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龚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