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汉钊与李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汉钊,李超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13号申请执行人陈汉钊,男,汉族,1963年1月21日。委托代理人梁志威,广东国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超文,男,汉族,1966年6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625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超文有林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超文名下位于东源县黄田镇久社村3960亩林地的权利。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陈华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志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