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申金波与钟其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金波,钟其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许惠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396号原告:申金波,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贞山区,委托代理人:谭学俊,系广东亲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传运,系广东亲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其全,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委托代理人:马晓阳,系广东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20号金安大厦904-9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1410XX。负责人:唐珂。委托代理人:曹艺,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许惠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马晓阳,系广东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受理后,原告于同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金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68.76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申金波负担,并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七天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麦换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