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与柳君君、湖南湘水投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柳君君,湖南湘水投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5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幢108、209房。代表人:张智,行长。委托代理人:朱超良,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国九,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君君,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湖南湘水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18号环保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右边一楼。法定代表人:孔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与被告柳君君、湖南湘水投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通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要求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