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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2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国洪、杨怀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洪,杨怀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201号之三申请人:陈国洪,男,汉族,1953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会昌,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灵卡,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杨怀宝(曾用名:杨淮宝),男,汉族,1946年7月20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有清,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郑培,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国洪与杨怀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国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怀宝名下产权证号为(2002)3086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并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田家庵区朝阳街道天桥小区9栋106室(3单元1层西户)的房屋{权证字号:淮田字第××号}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国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杨怀宝(杨淮宝)位于合淮路洞山林场,证号为(2002)3086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陈国洪所有的坐落于田家庵区朝阳街道天桥小区9栋106室(3单元1层西户)的房屋(权证字号:淮田字第××号),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281元,由陈国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秀凤审 判 员  董本忠人民陪审员  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