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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4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天刚物业有限公司与白绍青、李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天刚物业有限公司,白绍青,李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719号原告:厦门天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61722155R。法定代表人:XX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胜,厦门天刚物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白绍青,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李琳,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天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绍青、李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厦门天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以白绍青、李琳已缴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天刚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天刚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天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希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尤丽端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