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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岳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85号申请执行人:岳某,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8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岳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125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某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1300元。本院在执行岳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许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