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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9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无锡雄宇集团吊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刘永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雄宇集团吊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永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民初9891号原告:无锡雄宇集团吊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双新经济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013810-5。法定代表人谢家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皓江,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锡雄宇集团吊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永高,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无锡雄宇集团吊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双庆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珍林、代文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无锡雄宇集团吊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蔡皓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永高经本院公告送达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锡雄宇集团吊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求: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货款43600元;2、判令被告以货款436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货款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设备租赁需要,在2012年5月18日与原告签订了《产品订货定作合同》,由原告向被告销售建筑用电动吊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的指示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被告在收到货物后违反合同约定,长期拖欠应付的货款,至今仍拖欠货款43600元未支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永高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永高因设备租赁需要,在2012年5月18日与原告签订了《产品订货定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销售建筑用电动吊篮,规格型号:ZLP630型6米长,数量20台,单价每台159**元,合计人民���318000元。交货地点:重庆主城区。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付25万元作为预付款,余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两个月付一次,分三次均付,陆个月内付清。违约责任:供方逾期交货均以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需方逾期付款每日以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同时供方终止一切售后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吊篮20台及配件,总计价款为293600元。2014年6月6日、2015年3月23日,原、被告对刘永高购买吊篮进行对账确认:20台吊篮及配件合计货款为293600元,已付货款25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43600元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起诉至法院。以上事实,原告除口头陈述外,还举示了《产品订货定作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份,刘永高购买吊篮对账单二份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审查,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刘永高未举示证据。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于2012年5月18日签订的《产品订货定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货款,并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永高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雄宇集团吊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尚欠货款43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货款436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货款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永高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双庆人民陪审员  苏珍林人民陪审员  代文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玲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