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洪西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西,张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徐洪西,男,生于1956年4月,汉族,住邓州市穰东镇牛庄村。被执行人:张扬,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住邓州市穰东镇翟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还款10万元,此案履行完毕。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袁万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