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1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明财与刘明华、王正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财,刘明华,王正芬,陶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1民初196号原告:李明财,男,汉族,1969年5月6日生,个体户,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被告:刘明华,男,汉族,1979年9月13日生,个体户,住宁洱县。被告:王正芬,女,汉族,1945年12月21日生,住宁洱县。被告:陶芹,女,哈尼族,1974年2月4日生,个体户,住宁洱县。本院认为,原告李明财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财撤回对被告刘明华、王正芬、陶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91元,依法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李明财承担(已交)。审判员 刘 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梦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