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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1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明财与刘明华、王正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财,刘明华,王正芬,陶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1民初196号原告:李明财,男,汉族,1969年5月6日生,个体户,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被告:刘明华,男,汉族,1979年9月13日生,个体户,住宁洱县。被告:王正芬,女,汉族,1945年12月21日生,住宁洱县。被告:陶芹,女,哈尼族,1974年2月4日生,个体户,住宁洱县。本院认为,原告李明财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财撤回对被告刘明华、王正芬、陶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91元,依法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李明财承担(已交)。审判员 刘 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梦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