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田永新与熊天宽、周爱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新,熊天宽,周爱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020号原告:田永新,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前进四路鸿运中介职员,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熊天宽,男,194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毛线厂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爱芳,女,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毛线厂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永新诉被告熊天宽、周爱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永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永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永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田永新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