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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田永新与熊天宽、周爱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新,熊天宽,周爱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020号原告:田永新,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前进四路鸿运中介职员,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熊天宽,男,194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毛线厂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爱芳,女,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毛线厂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永新诉被告熊天宽、周爱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永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永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永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田永新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