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传富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富,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杨传富,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齐晓联,系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78xxxx0。法定代理人:应培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杨传富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5民终291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判决由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杨传富工程款1807198.7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18元、执行费20687.16元由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雷乔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