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698徐宗信与刘西修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西修,徐宗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西修,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务农,住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强,泗洪县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宗信,男,1973年7月5日生,汉族,企业主,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传江,泗洪县归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西修因与被上诉人徐宗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7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徐宗信于2017年5月2日自愿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刘西修于2017年5月2日以被上诉人徐宗信撤回一审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西修自愿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徐宗信自愿撤回一审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徐宗信撤回对刘西修的起诉;二、准许刘西修撤回对徐宗信的上诉;三、撤销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7537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由徐宗信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由刘西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泳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庄云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袁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