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建斌、张民祥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斌,张民祥,绍兴市柯桥区鱼得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4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建斌,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民祥,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审第三人:绍兴市柯桥区鱼得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东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146003044F。法定代表人:虞卫东。上诉人李建斌因与被上诉人张民祥、原审第三人绍兴市柯桥区鱼得水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10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查,上诉人李建斌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建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代理审判员 王 翠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俞小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