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临沭县人民法院与宣福金、李林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人民法院,宣福金,李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250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宣福金。被执行人:李林波。本院在执行临沭县人民法院与宣福金、李林波罚金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沭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青松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石学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