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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临沭县人民法院与宣福金、李林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人民法院,宣福金,李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250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宣福金。被执行人:李林波。本院在执行临沭县人民法院与宣福金、李林波罚金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沭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青松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石学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