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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宝鸡宝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广元市朝天区宏达工程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宝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区宏达工程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宝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294687943。法定代表人:芦玉山,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宏达工程队。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明月路社区五丁街B区3单元6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662755840。负责人:王学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宝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宏达工程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宏达工程队已部分履行,余款暂无能力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宝鸡宝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