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贾雪峰与泰州良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雪峰,泰州良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674号原告:贾雪峰,女,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泰州良帅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35122-8,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李庄村。法定代表人:卞善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贾雪峰诉被告泰州良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贾雪峰于同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德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