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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民终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孙章廷与郑显祥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章廷,郑显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终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章廷,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农民,现住轮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显祥,男,汉族,1975年2月2日出生,河南省新野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轮台县。委托代理人:雷长里,新疆迪那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章廷与被上诉人郑显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轮台县人民法院(2017)新2822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章廷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章廷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章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上诉人孙章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 文 敏审判员 蒋   耀审判员 吴云毕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 曦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