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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山东信邦誉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信邦誉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魏董,吴永,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李振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信邦誉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魏董,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董,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槐荫区经三路***号*号楼***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魏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雷,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振兴,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山东信邦誉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魏董、吴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及原审被告李振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分别向山东信邦誉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魏董、吴永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通知,书面通知山东信邦誉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魏董、吴永预交上诉费,山东信邦誉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魏董、吴永在一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本院又于2017年4月14日按照山东信邦誉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魏董、吴永确认的送达地址,分别邮寄交纳上诉费通知,告知山东信邦誉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魏董、吴永应在接到本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172932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邮件于2017年4月20日妥投成功及被本人签收。截至2017年5月2日,山东信邦誉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魏董、吴永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信邦誉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魏董、吴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永先代理审判员  吴 魁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魏小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