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民初3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明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明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452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君,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正丽,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明君,1975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明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孔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