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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和霞与陈双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和霞,陈双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707号原告朱和霞,女,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陈双超,男,汉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原告朱和霞与被告陈双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向原告朱和霞送达了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1350元,逾期不缴,按自动撤诉处理。截至2017年5月2日,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朱和霞始终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爱民审 判 员  隋 晴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姜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