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和霞与陈双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和霞,陈双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707号原告朱和霞,女,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陈双超,男,汉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原告朱和霞与被告陈双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向原告朱和霞送达了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1350元,逾期不缴,按自动撤诉处理。截至2017年5月2日,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朱和霞始终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爱民审 判 员 隋 晴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姜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