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1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经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旭瑞锦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经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旭瑞锦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21民初4101号原告:南部县经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河东镇。法定代表人:蒲凌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黎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旭瑞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中小微企业孵化工业园19栋法定代表人:谢桂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发,男,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南部县经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旭瑞锦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部县经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省旭瑞锦纺织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部县经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被告为支付民工工资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用于应急保障金,承诺2016年2月6日归还,并书立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偿还20000元后便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四川省旭瑞锦纺织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4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作为民工工资应急保障金,当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给被告,被告书立《借条》一份,写到“今借到南部县经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工工资用于应急保障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限于2016年2月6日归还。借款单位:四川旭瑞锦纺织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谢桂华(加盖公司印章)2016.2.4日”,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6年7月11日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余款180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四川省旭瑞锦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原告南部县经开投资有限公司处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和转账凭条予以证明,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涉借款属定期借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完全部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故可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逾期未还款,应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法律相关规定计算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省旭瑞锦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部县经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部县经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四川省旭瑞锦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少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 军